簡答
1. 什么是可辨認性?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
1、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夠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2、商譽是否屬于無形資產?(不屬于,不符合可辨認性)
不屬于。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由此可見,由于商譽屬于不可辨認資產,因此不屬于無形資產,只能算作“無形項目”。但是,商譽仍然滿足資產確認條件,應當確認為企業一項資產,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3、以下哪些支出屬于研發支出?申請專利的專利費和律師費,為構建無形資產聘請專業人員的服務費,為了使用無形資產支出的員工培訓費等
不包括。員工培訓費是為了使用這個無形資產而產生的,這時無形資產已經完成達到可使用狀態,也就是說可以歸于資本化的開發過程已經結束,所以員工培訓費不計入無形資產成本。
企業自創的無形資產的價值應包括研制過程中為創造該項無形資產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但出于穩健和簡化核算的考慮,我國的準則對研究與開發費用規定的處理原則為,企業在"無形資產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成功前已計入發生當期的費用,在申請成功后不能轉增無形資產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