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
1、 簡述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的關系
重要性水平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是反向變動關系。 即重要性水平越低,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越多,反之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證據越少
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呈正向關系。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多。
2、 出現了矛盾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只采用了其中一個 ,判斷是否合理(開放)
表明某項審計證據可能不可靠,注冊會計師應當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進行判斷,甚至有可能對于矛盾的審計證據都不予以采用,并且考慮從某一項方法獲取的其他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更嚴重的考慮管理層的誠信。
3、 分析程序在審計不同程序中的運用及區別聯系
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分析程序,分析程序是必要程序,可以幫助注冊會計師發現財務報表中的異常變化,或者預期發生而未發生的變化,識別存在潛在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
在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實質性程序時,注冊會計師可以運用分析程序。只有當使用分析程序比細節測試能更有效地將認定層次的檢查風險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時,注冊會計師才會考慮單獨或結合其他細節測試,運用分析程序,收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此時運用分析程序可以減少細節測試的工作量,節約審計成本,降低審計風險,使審計工作更有效率和效果。但是相對于細節測試而言,分析程序能夠達到的精確度受到限制,所提供的證據在很大程度上是間接證據,證明力相對較弱。因此注冊會計師在獲取審計證據的過程中不能僅依賴分析程序,而忽略對細節測試的運用。
在審計結束或臨近結束時對財務報表進行總體復核,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分析程序,在已收集的審計證據的基礎上,對財務報表整體的合理性作最終把握,評價報表仍然存在重大錯報風險而未被發現的可能性,考慮是否需要追加審計程序,以便為發表審計意見提供合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