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
1、金融工具是什么?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其中,合同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不采用書面形式。實務中的金融工具合同通常采用書面形式。非合同的資產和負債不屬于金融工具。
2、新金融資產準則發生了哪些變化?
新金融工具準則做出的重大變化,主要針對于舊金融工具準則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其中,核心變化包括:
1、金融資產由四分類改為三分類;
舊準則的金融工具分為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在新準則下金融資產分為三大類: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金融工具減值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
3、簡化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
3、談談對攤余成本的理解?
攤余成本是指用實際利率作計算利息的基礎,投資成本減去利息后的金額。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應當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確定: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于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