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
1、如何增加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
對象:對未測試過的低于設定的重要性水平或風險較小的賬戶余額和認定實施實質性程序;
時間:調整實施審計程序的時間,使被審計單位不可預期;
地點:采取不同的審計抽樣方法,使當期抽取的測試樣本與以前有所不同;
方法:選取不同的地點實施審計程序,或預先不告知被審計單位所選定的測試地點。
2、如何判斷特別風險呢?(特別風險的類別)
要基于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的假定,我們要假定它存在特別風險,之后我們再通過審計程序再判定它是不是特別風險;
如果涉及到舞弊,可以直接定性為特別風險;
對于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風險直接定性為特別風險;
如果我們遇到某些會計估計具有高度不確定性,涉及過多主觀的因素,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要運用我們的職業判斷;
如果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超出正常經營過程的交易,二是重大的關聯方交易,也可以直接定性為特別風險。
3、對于特別風險,注冊會計師是否可以依賴以前獲取的審計證據?
對于旨在減輕特別風險的控制,不論該控制在本期是否發生變化,注冊會計師都不應依賴以前審計獲取的證據,本期審計應當進行控制測試;對于不能減輕特別風險的控制,注冊會計師本期審計時無需進行控制測試。